被不申述单位江苏**钢管有限公司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。注册地址为武进区遥观镇新南工业集中区。法定代表人倪某甲,总经理倪某乙。注册资本:5000万。经营规模:无缝钢管、精细焊管、轿车零部件制作等。
本案由常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申述单位涉嫌私运一般货品、物品罪,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交审查申述。
2018年4月,江苏**钢管有限公司在进口一台钢管接连亮光退火炉过程中,直接担任该设备进口的主管人员孙某某为偷逃相应关税,在经办人员钱某某、徐某某的帮忙下,将该设备品名伪报成热处理炉,将加热原理由实践的天然气加热伪报成电加热,将应报税则号列84171000(关税率10%,增值税率17%)伪报成85141010(关税率0%,增值税率17%),然后偷逃应缴关税。
经常州海关计核,该案案值人民币9827964.9元,偷逃税款人民币556299.9元。
违法嫌疑单位**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常州海关缉私分局交纳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20万元,现由该局扣押。
本院认为,江苏**钢管有限公司施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的行为,但违法较轻,具有自首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,能够革除处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,决议对违法嫌疑单位江苏**钢管有限公司不申述。
本院认为,需求没收被不申述单位的违法所得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,将提出对应查看定见,告诉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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